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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由学校以文件方式发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条 符合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命名规则,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的域名为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除以下情况外,各单位不得申请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并解析到学校互联网IP地址: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二)因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一级域名由宣传部网络中心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校校园网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使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经宣传部批准后,向网络中心注册登记。

学校其他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宣传部审批后,域名申请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根据以下用途申请注册使用学校校园网二级域名:

(一)学校二级单位,学校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教学基地、研究院等组织,设立单位网站。

(二)有关部门经批准建设学校主要信息系统。

(三)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其主办方设立活动(会议)专门网站。

第八条 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站,不符合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二级域名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校园网三级域名。

第九条 学校校园网域名由宣传部网络中心负责解析。

网络中心依法设立域名解析服务器,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设立。网络中心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十条 学校不向任何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的登记和注册。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以下本文所指“域名”,如无特殊说明,均特指学校校园网域名。

第十二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中心可以对部分特定域名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有关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重要活动(会议)主办者,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网站与网站群管理办法》通过网站备案的,可以申请注册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原则上每个备案的网站,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域名。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不接受个人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应符合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域名的名称应使用组织机构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英文或英文缩写,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缩写。原则上,不得使用人员姓名及缩写作为域名的名称。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经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宣传部网络中心审批后,与网络中心签订用户注册协议。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三级域名,还须经所属二级域名使用单位同意。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网络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四章 域名注销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域名使用单位应向网络中心申请注销所注册域名:

(一)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不再设立;

(二)因活动(会议)注册使用域名,活动(会议)已经结束;

(三)域名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所注册域名。

第十九条 已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网络中心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使用单位:

(一)域名使用单位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使用单位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对应的网站未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备案年度审核手续,或注销备案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2019年5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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