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网站和网站群建设及正常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设立互联网站,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网站由主站和子站构成。主站为山东中医药大学官方网站,子站为校内各二级单位网站及专题网站。
第四条 学校网站建设分为网站群入驻与自建网站两类,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相关主体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网站群平台由学校统一规划和建设,实行分级管理,网站群平台整体建设与运行、入驻网站的技术实现由宣传部网络中心负责,入驻网站的功能与设计需求、内容维护与内容安全由网站主办者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的网站,其技术安全和内容安全均由网站主办者和网站所属学校二级部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宣传部在网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网站群平台网站内容发布审核与管理制度;
(二)负责各网站与校主页之间新闻等栏目推送内容的审核与发布;
(三)负责对网站与网站群信息内容审查工作,对信息内容进行年度审核。
第八条 宣传部网络中心在网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网站群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的技术实现;
(二)负责网站群平台及其运行环境的搭建与运维管理,从技术上保障网站群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三)负责网站群平台入驻网站的开站、技术更新和关闭等工作;
(四)定期对学校各互联网站和网络信息系统开展恶意代码检测、安全漏洞检测工作;
(五)落实入驻网站管理员及管理权限审核,负责对学校网站和网站群的备案管理和年度审核工作,对未备案的网站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网站,停止接入服务,或停止互联网域名解析工作。
第九条 网站主办者在网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具体职责如下:
(一)设立网站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安排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信息发布、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对网站内容安全负责,确保本单位网站内容不涉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准确及时;
(二)保证网站的互联网络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所有信息内容合法;
(三)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四)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记录网站运行日志和系统日志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五)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六)配合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网站信息内容检查、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 网站备案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 自建网站与入驻网站群平台,均须在宣传部网络中心备案,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网站及信息系统登记备案表》。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建设网站。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网站的目的,信息服务功能说明、服务项目;
(二)网站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其中,网站责任人应为网站主管部门的在编在职教职工;
(三)网站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网站主办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在相关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网络中心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从事有偿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除宣传部网络中心批准、学校有关单位统一建设的面向师生员工或校友服务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客、个人论坛、个人主页等)外,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等设立个人网站。
第十四条 网站群平台采用准入制。网站主办者(网站所属的学校二级单位)向宣传部网络中心提交网站入驻网站群平台申请,网络中心对入驻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入驻的网站可选用新建或迁移方式入驻网站群。网站主办者负责网站版面设计、栏目设置以及页面内容更新维护,网络中心负责配合技术实现,协调站群服务公司完成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自建网站主办者须向网络中心书面申请互联网域名、虚拟机、IP地址等IT资源,自行联系第三方完成网站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网站上线前必须完成漏洞扫描工作,宣传部网络中心联合有资质的网络安全服务厂家对网站进行漏洞扫描、复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网站上线前,各单位网站管理员必须参加网络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离岗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送宣传部,由网络中心及时收回相关权限。
第四章 网站与网站群安全
第十九条 技术安全。网络中心为网站群平台及其运行环境提供统一的技术安全支持与管理服务,包括系统配置、账号授权管理、数据备份及安全技术防护等,保障网站群平台稳定、安全、高效运行;自行建设的网站,其技术安全由网站主办者负责。
第二十条 信息审核。网站主办者应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与流程,落实网站栏目信息的采编、维护、审核、发布、更新和报送等工作的责任人及相关职责,严格信息发布审核程序,确保未经审核的信息不上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网站发布或转发的内容应合法、合规、不涉密、真实准确等,在主站和子站上设置的其它网站或网页链接不得含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非法、有害或虚假等信息,侵犯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等信息。校内各网站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提供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在线播放或者下载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涉密安全。主站及各子站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网站和业务系统不得上传身份信息、住址等敏感信息,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需加密处理,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账号安全。网站主办者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和系统账户管理。要规范网站管理员上岗、培训、离岗流程。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注意保密,并定期修改口令。网站管理员要严格管理账户密码,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员管理。各网站管理员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并由网站主办者向宣传部报备。管理员信息发生异动时,应及时到宣传部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站终止。网站主办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网络中心可暂时关闭网站,直至网站整改完毕,或永久关闭网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的以信息发布为主的网站,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办理网站入驻网站群平台相关申请手续,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推进网站入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纳入学校网站群平台建设的网站,网站责任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保障网站技术安全,并参照本办法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内容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部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