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作用,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校园网成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可靠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山东中医药大学校园网的各部门、单位等网络用户。
第三条 宣传部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网IP地址的管理和分配,对用户申请使用IP地址进行审批,并负责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 学校校园网内实行动态和静态IP地址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所有与校园网联接的设备均分配真实的、唯一的IP地址。
第五条 网络中心将为个人用户配置动态IP地址,单位用户须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单位用户IP使用申请表》审查后予以开户。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网络从事攻击性、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也不得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七条 校园网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架设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不得对外提供各种服务。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禁止私自启动动态分配IP地址(DHCP)服务;禁止盗用他人IP地址,对不遵守协定、扰乱网络资源正常分配和使用的人员,一经发现,中止其网络服务7至90 天。未经批准私设代理,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并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用户如有以下行为将被停止账户使用。
1.盗用他人IP或者帐号密码造成他人损失的;
2.恶意黑客行为;
3.其他破坏性行为。
第十条 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⒈警告并勒令改正;
⒉取消联网资格7至90天;
⒊完全终止其相应网络服务;
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应对网络中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事件予以制止或向学校反映、举报。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对上述行为或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有义务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8日发布